公司清算的范圍是什么
在目前的經濟體制下,注冊個體經營者或公司相對簡單,但經營好公司往往不那么容易,所以有很多公司成立后不久破產,所以當公司計劃清算時,你知道公司清算的范圍嗎?以下司盟企服小編為您詳細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司清算的范圍是什么?
1、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
2、清算財產管理、出售和分配所需費用;
3、公司設施設備維護費用及審計評估費用在清算期間;
4、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費、清算公司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
此外,在破產清算中,清算費用還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怎么成立清算小組
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三、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會有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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